(2017)苏0703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金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932号移送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金星,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沙集村****号。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金星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真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