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广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362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恩,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租住许昌市魏都区(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因犯盗窃罪2003年6月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犯盗窃罪2007年6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4月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月2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7年2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3月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恩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广恩在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昶源小区,盗窃被害人高某停放于该小区车棚内的绿源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83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广恩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调取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清单及光盘,被告人李广恩对实施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对被告人李广恩租住处的搜查笔录,扣押被盗电动车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电动车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被告人李广恩的经过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广恩的历史材料、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广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广恩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广恩能够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广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正勤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穆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