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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吉贵与周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吉贵,周定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3637号原告:胡吉贵,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周定成,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胡吉贵与被告周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吉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定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吉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5000元及利息,暂计利息35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以6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矸砖后向其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催收未果。周定成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吉贵在永川区红炉镇开设一矸砖厂。2015年9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矸砖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胡吉贵矸砖款计现金65000元整(大写:陆万伍仟元整),经双方协商同意,定于2016年2月1日以前付清此条款。如逾期未还,此欠款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所产生的逾期追款的一切费用均由欠款人全部承担支付。空口无凭,特立此据。欠款人(签字):周定成,身份证:510231197608041810,电话:1398387****”。逾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欠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矸砖款6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逾期后,被告久拖不付酿成纠纷,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定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胡吉贵欠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定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