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民初38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与张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8795号原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华,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与张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9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双方和解为由,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赵 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雅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