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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玲与汪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汪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刘玲,女,汉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汪桂峰,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刘玲与汪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2014)宜宾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