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张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42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施某,律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黄某某与张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589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1民终11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林 尧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义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