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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农雪燕与刘绍结、吕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雪燕,刘绍结,吕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1465号原告:农雪燕,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告:刘绍结,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东路东湖尾巷*号,现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告:吕月明,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东路东湖尾巷*号,现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原告农雪燕与被告刘绍结、吕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农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要求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雪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20元,由原告农雪燕负担。审判员  叶星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达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