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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明君与魏凤成、张永林、代印福、马春祥、李胜、程彦国、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君,魏凤成,张永林,代印福,马春祥,李胜,程彦国,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第47-1号申请执行人范明君,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绥滨县绥东镇永兴村。被执行人魏凤成,男,1949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振兴村。被执行人张永林,男,1959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连生乡长乐村。被执行人代印福,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连生乡长乐村。被执行人马春祥,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连生乡长乐村。被执行人李胜,男,1991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连生乡太和村。被执行人程彦国,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连生乡长乐村。被执行人魏刚,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生,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振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魏凤成、张永林、代印福、马春祥、李胜、程彦国、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魏凤成、张永林、代印福、马春祥、李胜、程彦国、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任延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德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