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2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2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281号原告:张某1,男,199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张2,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2相邻排水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审判员 周定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