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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2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2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281号原告:张某1,男,199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张2,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2相邻排水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审判员  周定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