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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路小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小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337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小四(别名路根柚),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1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小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小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路小四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已过报废期豫H×××××二轮摩托车经焦作市解放区普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由北向南行驶至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路小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4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小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路小四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姚某录的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以及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小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无驾驶资格、驾驶报废机动车。对被告人路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小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之前羁押的7天,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党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