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守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393号韩守荣:你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行终131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3年11月14日、2013年11月15、2014年1月14日三次对你作出的训诫书,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于2014年1月25日对你作出的询问笔录中你本人的陈述,以及李红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你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事实。北京市中南海地区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你应当到相关信访接待部门反映问题,因此,你主张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作为你居住地公安机关,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对你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有管辖权,你主张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案件来源和移交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处理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