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杰与北��绿意装饰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郗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郗晓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7民初866号原告:王杰,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关喜峰北路沙河桥北50米路西。组织机构代码:09513506-2。负责人:郗晓雷,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郗晓雷,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原告王杰与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郗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郗晓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杰诉称:原告经营润达橱柜,2015年,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自原告处购买大理石橱柜,材料款合计58000元。被告郗晓雷系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的负责人。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二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二被告所欠材料款至今未付。现要求1、二被告连带给付材料款58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2016年1月21日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有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欠王杰材料费,小写58000.00元整,大写伍万捌仟元正圆整,立此为证。2016年1月21日”欠条加盖有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印章及被告郗晓雷签字,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及欠款数额。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因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郗晓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答辩及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与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另查明,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其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投资���为郗晓雷。本院认为,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8000元的事实清楚,其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杰货款人民币58000元。二、如被告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郗晓雷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北京绿意装饰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及郗晓雷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君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