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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镇潘与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镇潘,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196号原告:罗镇潘,男,1963年5月28日生,住连城县。被告: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海峡光电产业园区首期工程四号楼。法定代表人:朱理,职务:总经理原告罗镇潘与被告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镇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罗镇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罗镇潘劳动报酬42.06万元;二、本案受理费由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罗镇潘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受聘入职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在岗),历任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行政和生产,约定薪酬为年薪二十万元。罗镇潘在职期问尽职尽责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但由于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资金短缺、公司股东重组、市场变化等原因,至2017年1月31日止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没按时足额支付罗镇潘的薪酬计42.06万元。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罗镇潘的诉讼请求。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4月8日,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招开董事会,董事会决定聘任罗镇潘为副总经理。罗镇潘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受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至今,罗镇潘的工作职责为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行政和生产,2014年6月23日,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罗镇潘工资待遇为年薪二十万元,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组成,基本工资按年薪的70%发放,剩余30%在年终按考核情况发放。自2014年6月起,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分十四笔向罗镇潘发放工资128000元。自2016年7月起,因资金短缺、公司股东重组、市场变化等原因,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停产,工人放假。罗镇潘多次向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拖欠工资未果,罗镇潘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罗镇潘提供的连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文件(福连光电(董)字第2014-02号)、福建美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文件(福连光电(董)字第2014-03号)、会议纪要、董事会关于公司高层薪资待遇等有关规定、电子邮件(纸质版)、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支付罗镇潘款项明细表、罗镇潘任职薪资被拖欠详细情况表、证明材料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欠罗镇潘工资420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罗镇潘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系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罗镇潘工资420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9元,由福建美弗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海龙人民陪审员  沈家松人民陪审员  李长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功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