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01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浩源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凤凰山(武钢二中化工厂内)。法定代表人:朱华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南湖农场七队南湖路12号。法定代表人:袁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瑞,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武汉浩源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鄂0107财保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浩源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浩源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2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