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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申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书伟、浦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书伟,浦某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申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书伟,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浦某1,女,汉族,2007年3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定代理人:浦某2,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浦某1父亲。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浦某1母亲。再审申请人赵书伟与被申请人浦双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01民终3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书伟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3378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号民初753号民事判决。理由:申请人赵书伟与被申请人浦某1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签订的《补偿协议》及《情况说明》是在被申请人的母亲以“不赔偿,就报案”为由强迫下订立,协议的订立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不应当得到支持,二审判决错误,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赵荣华对浦某1的不法侵害给受害人的身体、身心造成伤害,因受害人浦某1属于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张某与申请人赵书伟经协商后同意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故赵书伟应当承担履行经济补偿的义务,本院二审判决支持浦某1的诉讼请求正确。而对于双方达成的其他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故申请人赵书伟的再审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所述,赵书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书伟的再审申审判长  方晨石审判员  罗天惠审判员  万绍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保卓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