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德林与仇其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林,仇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林,男,生于1972年2月1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仇其山,男,生于1965年3月14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德林与被执行人仇其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仇其山已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余款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孙德林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肖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