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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字第1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小平,曹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1418-1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赣平,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海平,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小平,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曹香莲,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上述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泉龙,赣州市南康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03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将被执行人陈小平、曹香莲所有的位于XX大道北侧(XXX会展中心XX栋)(房权证:康房字第XXX、X**号;康房字第XXX、XXX号)移送评估,并责令被执行人陈小平、曹香莲于2017年2月28之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小平、曹香莲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小平、曹香莲所有的位于南康区XX大道北侧(XXX会展中心XX栋)(房权证:康房字第XXX、X**号;康房字第XXX、XXX号)的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明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