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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丹与被执行人河南大汉商贸有限公司、赵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丹,河南大汉商贸有限公司,赵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2015号申请执行人杨丹,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金雀路交叉口西南角东高国际花园**号楼**单元**层****号。被执行人河南大汉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中华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被执行人赵汉,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路***号。申请执行人杨丹与被执行人河南大汉商贸有限公司、赵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汉所有的豫QEN0**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鹏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