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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林波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41号罪犯林波,男,汉族,1992年10月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和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巢刑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18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林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33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