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4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顾林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林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029号原告:顾林花,女,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忠贤,江苏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定海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升,总经理。原告顾林花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顾林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林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顾林花负担。审判员  沈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