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美英与黑龙江省坤信经贸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黑龙江省坤信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英,黑龙江省坤信经贸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黑龙江省坤信经贸有限公司,李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90号原告:林美英,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黑龙江省坤信经贸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被告:黑龙江省坤信经贸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被告:李德福,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林美英与被告黑龙江省坤信经贸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坤信经贸三明分公司)、黑龙江省坤信经贸有限公司、李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林美英向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800元(按借款协议约定月息900元,现暂计从2016年10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2个月);3.判令三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元(按借款协议约定未清偿余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现暂计从2016年11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坤信经贸三明分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时签订借款协议,承诺支付原告每月利息900元,按月支付,本金于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返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坤信经贸三明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德福催讨本金及拖欠利息,而两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原告林美英与被告坤信经贸三明分公司、黑龙江省坤信经贸有限公司、李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被告坤信经贸三明分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原告林美英以受害人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美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志忠人民陪审员 宁 慧人民陪审员 李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