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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1580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冯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冯乔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5号登壹大厦13楼。负责人:骆公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轩,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冯乔章,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冯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请人在申请执行时,作为其据以申请执行依据的本院(2017)苏0706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案件当事人已提起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俊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