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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宗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656号原告:宗某,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杨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宗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宗某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邸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