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恒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若康与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恒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异24号案外人:张若康,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范滔滔,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重庆恒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5978-9。法定代表人:何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113-0。法定代表人:陈开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春来,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重庆恒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与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公司)、陈春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若康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若康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保全查封的重庆市南岸区仰天窝28号“云天.锦绣前程”小区2栋23-3房屋(以下简称异议房屋)系其所有,请求中止对异议房屋的执行并要求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恒基公司答辩称,异议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云天公司名下,恒基公司依据生效判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无不当。被执行人云天公司、陈春来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恒基公司与云天公司、陈春来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根据恒基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南法民保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云天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4号2栋23-3房屋。2014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4)南法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云天公司向原告恒基公司偿还当金本金80万元及截至2014年3月24日的综合费及利息86.4万元;二、若被告云天公司未按第一款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欠款,恒基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三、恒基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4号云天锦绣前程5-3-5、6-3-11、6-11-6的三套房屋所得价款在本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陈春来对被告云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日,本院作出(2014)南法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云天公司向原告恒基公司偿还当金本金60万元及截至2014年3月24日的综合费及利息43.2万元;二、若被告云天公司未按第一款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欠款,恒基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三、恒基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仰天窝28号2-3-5、2-7-5的两套房屋所得价款在本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陈春来对被告云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份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云天公司、陈春来未如期履行义务,恒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两案执行。另查明,2006年6月10日,甲方云天公司与乙方蒋近远签订《“云天.锦绣前程”花园小区团购房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仰天窝28号辅仁大道旁“云天.锦绣前程”花园小区2幢23-3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2.46平方米,套内单价2205元/平方米,总成交金额为225,924元。2006年6月10日、11月24日,蒋近远向云天公司支付购房款234,810元。而后,蒋近远因债务关系将购房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张若康。张若康于2013年1月20日与云天公司办理完相关交房手续,另支付房屋的五通费、大修基金、契税、印花税、登记费合计21,671元。张若康实际占用房屋至今。还查明,张若康于2015年12月就同一标的向本院申请过执行异议,后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张若康的异议请求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红霞审判员 彭 峰审判员 彭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