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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辉田芳与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辉,田芳,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辉,男,汉族,1985年12月3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弘域欣源住宅小区********室。申请执行人:田芳,女,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弘域欣源住宅小区********室。被执行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花香北路(聚峰远景A座80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769918—3。法定代表人:方江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建辉、田芳与被执行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乌仲裁字第01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辉、田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8331.23元(其中执行标的8281.23元,执行费5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沙塔尔·尼亚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杰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