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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志军与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军,XX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561号原告:周志军,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XX,男,30岁,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周志军与被告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及具体居住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周志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春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秀美—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