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阜南县许堂乡赵棚村民委员会与张金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南县许堂乡赵棚村民委员会,张金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618号原告:阜南县许堂乡赵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赵棚村,机构代码05016455-6。负责人:韩俊付,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张金中,男,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阜南县许堂乡赵棚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金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阜南县许堂乡赵棚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9825.71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下半年,原告根据上级安排,开展对S256省道两边沿线绿化工程,占用被告等人的土地,其中原告应得占地补偿款2474元,同村村民赵海应得占地补偿款9825.71元。由于乡财政所工作人员失误,错把赵海应得补偿款打入被告银行账户,被告将款占有,经派出所、司法所调解,被告拒绝退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占有的补偿款,不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该补偿款是财政资金,原告无权起诉被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阜南县许堂乡赵棚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东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