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与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格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常熟市格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杨建青,朱雪军,王庆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方浜村。法定代表人:王庆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谢桥健康路1号。主要负责人:张秋霞,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常熟市格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工业园(张桥)。法定代表人:杨建青。原审被告:杨建青,男,汉族,1960年4月23日出生,住常熟市。原审被告:朱雪军,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常熟市。原审被告:王庆红,女,汉族,1972年4月27日出生,住常熟市。上诉人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及原审被告杨建青、朱雪军、王庆红、常熟市格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