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瑞芳与马俊丽冯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芳,马俊丽,冯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瑞芳,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俊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冯欢,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7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马俊丽、冯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74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部分应当核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晓强助理审判员 赵岗岗助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旭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