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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平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平玉,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汉族,文盲,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4月20日被福建省德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诈骗于2006年3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诈骗于2006年4月10日被泉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平玉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平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被告人谢平玉与“陈某4”、“杨思钻”(另案处理)、陈某5(已死亡)经预谋后,由“陈某4”冒充华侨,以挖掘宝藏分配别墅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1每月投入少量钱财,再由陈某5、被告人谢平玉到鲤城区金龙街道中医院大门口及街心公园找被害人林某1取款。自2014年至2016年10月15日,共计骗取被害人林某1人民币6.8万余元。2、2008年至2016年9月,被告人谢平玉以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到鲤城区义全街华新大厦403室被害人陈某1、陈某2的家中,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1、陈某2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3、2016年10月,被告人谢平玉化名“谢金琪”,以工人受伤需要借款为由,在鲤城区金龙街道媒人桥路57号骗取被害人洪某1人民币300元。公诉机关为佐证其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谢平玉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谢平玉定罪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谢平玉在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谢平玉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系以投资股票为由进行诈骗;2、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数额应为30000元,其经手的仅12000元;3、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数额应为70000元;4、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系借款,并非诈骗。经审理查明:1、2014年,被告人谢平玉与“陈某4”、“杨思钻”(另案处理)、陈某5(已死亡)经预谋后,由“陈某4”冒充华侨,以分配别墅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1每月投入少量钱财,再由陈某5、被告人谢平玉到鲤城区金龙街道中医院大门口及街心公园找被害人林某1取款。自2014年至2016年10月15日,共计骗取被害人林某1人民币68000元。2、2008年至2016年9月,被告人谢平玉与“陈某4”、“杨思钻”、陈某5经预谋后,由“陈某4”冒充华侨,以挖掘宝藏分配别墅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1、陈某2每月投入少量钱财,再由陈再福、被告人谢平玉到上述二被害人位于鲤城区义全街华新大厦403室的家中取款,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1、陈某2共计人民币700000元。3、2016年10月,被告人谢平玉化名“谢金琪”,以工人受伤需要借款为由,在鲤城区金龙街道媒人桥路57号骗取被害人洪某1人民币300元。2016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谢平玉的位于泉州市鲤城区大路沟34号的家中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实其于七八年前认识了陈某5。约四五年前的某一天,其去陈某5家里玩时,陈某5称他加入了一个组织,每月缴纳一些钱作为投资,不久后在台商投资区就会有一个盖别墅的项目,可以分到别墅。他将“陈某4”的联系电话(号码为131××××5057)给其,让其自己联系。其回家后电话联系“陈某4”,她告诉其她的协会叫“梅花协会”,之前在海外发展得不错,现在要回国发展,打算在台商投资区开发地皮,房子盖好后可以分四套给其,还会给其安排工作,但也没说要交多少钱,只是要用钱的时候要其马上给,要每个月交钱才能保证项目进展顺利。从那以后,每次都是“陈某4”电话联系告知其送钱的时间和地点,“陈某4”一开始的时候均是让其将钱送至陈某5家中,就这样交了两年多。约是2015年3月份时,“陈某4”就改叫其送钱给一个叫谢平玉的后坑村人,每次是都让其去中医院大门口或边上的街心公园找谢平玉。其没有和“陈某4”见过面,她每次要钱的理由都是盖房子、买家具、装修之类的,有时候是为了图吉利去“拜拜”要香火钱。这些钱都是其的退休金(2011年是1280元/月,每年递增,涨至2016年10月是2306元/月),其平时省吃俭用,水电和生活用品平时是子女在负担,剩下的钱都交给“陈某4”了,其还从朋友那里借了10450元交给“陈某4”,其一共被骗了差不多68000元。2016年11月15日,其给了谢平玉600元,后打电话问“陈某4”别墅盖得怎样,她说还没有盖好,盖好会通知其,其觉得不对劲便报警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林某1自2011年12月至2016年11月的每月退休金数额且每月均全部取出的事实。手书字条,证实被害人林某1记录向他人借款的情况。2、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其与陈某1系夫妻关系,在20多年前认识谢平玉。约在8年前,谢平玉称有一个归国华侨“陈某4”要挖掘民国时期四大家族的宝藏,并投资别墅,只要交钱就可以完成民族大业并分到别墅。开始其不相信,后谢平玉找了陈某5与其夫妇二人商谈,其与陈某1便相信了,接着就开始交钱买别墅。这8年来,一直是“陈某4”和谢平玉在和其二人联系。131××××5057这个号码谢平玉和“陈某4”都有在使用,其没有见过“陈某4”,谢平玉来的时候其有当着谢平玉的面和“陈某4”打电话。这些年共被骗了70多万元,其中50万元是其夫妇二人早年做生意存下的,还有20多万元向吴某1、肖某、蒋某借的。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与被害人陈某2所述一致。3、被害人洪某1的陈述,证实这几年有一个自称是“谢金琪”的人找其购买鸭饲料,还称自己62岁,后坑村人,已从法院退休,他儿子在福州开医院。其告诉他其子退伍后没有工作,他就说有办法帮忙介绍工作。2016年10月,他称在赤土开了一家加工厂,有工人受伤了,向其借款300元,说两三天后归还,其就在位于金龙街道媒人桥路57号的家中将300元现金给了他,他的电话号码是131××××5057,之后就联系不到他了。后来其去后坑了解,才知道他叫谢平玉,专干诈骗的事情。4、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林某1之子,其父一直和其住在一起,其兄住在隔壁,三个姐姐均出嫁了,其父平时的生活开支都儿女负责,没有什么花销,每个月还有两千多元的退休金。两三年前,其发现其父每个月都在交一个建房子项目的钱,还找人借钱去交,但具体借了多少不清楚,子女们劝他他也不听。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林某1系多年的邻居,约在2013年8月,林某1到其店中说要投资一个项目向其借了40元。6、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约在2013年10月,林某1到其家中,说要投资一个什么项目借钱有急用,向其借50元,其就借了30元给他。7、证人林某4的证言,证实约在2016年8月,林某1到其家中向其父林天生借了50元。8、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约在2015年4月,林某1向其借款210元,当时不知道原因,后来其才知道他借钱是去投资什么房产,其还劝他不要投资。9、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约在2015年5月,林某1向其借款50元。10、证人尤某的证言,证实约在2013年6月,林某1向其借款1090元,说是去投资一个别墅的项目。11、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陈某1、陈某2之子。其母陈某2于2016年12月去世。其知道父母投资一个项目有七八年了,差不多每隔一两天谢平玉就会来找其父拿钱,每次都是现金给谢平玉,多的时候七八千元,少的时候四五百元,谢平玉称民国四大家族在深山里有宝藏需要去挖掘,还称“陈某4”是海外华侨想要回国投资在泉州盖别墅之类的,只要其父母投资挖掘,以后可以分到别墅,其阻止过,但父母不听。这么多年被骗的数额至少有70万,其中的50万元是其父母早年开工厂赚的,剩下的钱好像是找人借的。12、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系其表哥。约在七八年前,陈某1和陈某2打电话让其去他们家中说有事情要其帮忙。其到了他们家,他们就说要向其借钱参加一个民族大业的投资项目,每月交钱投资就可以挖掘宝藏,分到别墅,其不太相信,但是因为关系不错,其就同意借钱给陈某1,陆续借了好几次,每次的理由都是一样的,总共借了9万多元。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吴某1之子,证实内容与证人吴某1所述一致。13、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约在2011年,其叔叔陈某1打电话给其,说他投资了一个项目可以分到房子、车子,要向其借钱,其当时就拿了6000多元现金去他家给他。之后他又陆续找其借钱,总共借了5.8万多元。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蒋某之女,证实内容与证人蒋某所述一致。1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陈某1和陈某2认识20多年了。约在2011年,陈某1说要做生意投资项目,之后可以分到房子和车子,要向其借钱。因为关系很好,其就没有具体问就借给他了,之后陆续大概借了十几次,共计6.9万元,都没有借条。15、证人谢某1的证言、手机照片截图,证实其系谢平玉之女,131××××5057这个号码是谢平玉在使用。16、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证实被害人林某1、陈某2、洪某1与被告人谢平玉互相辨认;被告人谢平玉辨认陈某5;证人陈某3辨认被告人谢平玉、陈某5;被害人林某1、被告人谢平玉分别辨认碰面及交钱的地点;被告人谢平玉辨认与陈某5碰面的地点。17、工作说明、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证实尚未抓获“陈某4”、“杨思钻”;陈某5已于2016年10月27日死亡。18、通话记录,证实林某1使用的号码为181××××1934的手机通话记录;号码为131××××5057的手机通话记录情况。19、被告人谢平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谢平玉的银行账户情况。20、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谢平玉的年龄、前科劣迹等基本身份情况。21、被告人谢平玉的在庭审时的供述,证实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犯罪的同伙、时间、地点、手段供认不讳,但辩称是以投资股票为由,其与陈某5骗取被害人林某1的数额为30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1、陈某2的数额为70000元,且大部分款项均是交给“陈某4”。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其没有使用化名,也没有以工人受伤为由,其仅是向被害人洪某1借款300元。上述证据除了被告人谢平玉的辩解外,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够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对于被告人谢平玉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其系虚构投资股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林某1、陈某1、陈某2的数额分别为30000元、70000元的辩解。经查,根据被害人林某1、陈某1、陈某2的陈述可证实,被告人谢平玉伙同他人,由“陈某4”冒充华侨,虚构挖掘宝藏、建别墅需要投资,后期能分配别墅等事实,在案发前几年不定时、不定额地向被害人林某1、陈某1、陈某2索取钱财,被害人林某1、陈某1、陈某2等人被骗款项的来源是基于自有积蓄及向他人的借款,被害人林某1、陈某1、陈某2的陈述客观真实,且有证人陈某3、吴某1、吴某2、蒋某、吴某3、肖某、林某2、张某、林某3、林某4、冯某、苏某、尤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1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纳,故被告人谢平玉的该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对于被告人谢平玉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系借款的辩解,经查,根据被害人洪某1的陈述可以证实,被告人谢平玉化名“谢金琪”,虚构其开设的加工厂工人受伤的事实,在被害人家中骗取300元后便失去了联系,被告人谢平玉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谢平玉的该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平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683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谢平玉曾因诈骗被判刑、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仍不思悔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平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平玉退出赃款人民币768300元赔偿各被害人(其中林为善68000元;陈复国、陈秀华700000元;洪清惠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缪 玢人民陪审员  陈金顺人民陪审员  林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少晶速 录 员  刘银娥附: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