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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郑亚娥、庄阳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亚娥,庄阳清,连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亚娥,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庄阳清,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审被告连兴忠,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再审申请人郑亚娥与被申请人庄阳清、原审被告连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亚娥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故意向一审法院提供申请人虚假的联系电话和不真实的联系地址,导致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2、有事实和证据怀疑本案被申请人与原审被告连兴忠串通,制造虚假诉讼;3、本案诉争借款如果不是虚假诉讼,就是和另外两个案件的借款一样均是连兴忠的个人非法债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庄阳清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498号于2015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郑亚娥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的期间,且再审申请人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亚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连小彬审 判 员  陈少杰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维速 录 员  XX龙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