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9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刑初101号被告人莫长付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长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9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长付,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于2017年1月13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XX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曾昭国,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长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光忠、被告人莫长付及其辩护人曾昭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19时许,莫某某1开三轮摩托车搭乘其父莫某某2、其哥被告人莫长付从外面回家,路过被害人莫某某3家门前刚硬化但还未干的水泥路面,遭到莫某某3的责怪及辱骂,导致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莫长付从其家门口拿了一辆儿童坐的玩具车朝莫某某3的左后腰、左肾部位砸了一下。经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鉴定,莫某某3左肾挫伤包膜下血肿,属轻伤二级;致左第12肋骨骨折,属轻微伤。本院受理本案后,被告人莫长付申请对被害人莫某某3的伤情重新鉴定。本院司法技术室受理后,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莫某某3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莫某某3左肾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莫长付主动到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白芒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莫长付通过其家人已赔偿被害人莫某某3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3500元,已取得被害人莫某某3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莫长付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莫某某3、莫某某2、莫某某1、奉某某的证言,受害人莫某某3的陈述,公安机关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物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省人医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3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所制作的刑事和解笔录,莫某某3出具的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长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起,被害人莫某某3在本案中也存一定过错,本院可对被告人莫长付从轻处罚;又被告人莫长付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亦可对其从轻处罚;再被告人莫长付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应认定为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莫长付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打击刑事犯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长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小青人民陪审员  胡传树人民陪审员  周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邱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