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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徐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徐高平,王志恋,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住所地抚州市赣东大道1151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8353-X。负责人曹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高平,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王志恋,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四路,组织机构代码58400105-7。法定代表人徐高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徐高平、王志恋、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497269.11元、利息102681.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497269.11元、利息102681.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