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才与马才、李怀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才,马才,李怀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王才,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马才,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怀富,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上列当事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马才、李怀富未能按(2016)吉0381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工作,现马才已将本案判决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