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汉波、黄宗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波,黄宗贤,周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张汉波,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宗贤,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周小香,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张汉波与被执行人黄宗贤、周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93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