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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庄魁与孙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魁,孙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魁,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孙国良,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庄魁与孙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8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6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等合计201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0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敦厚村的股份分红,本案可一同参与分配。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90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