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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凯强与刘国涛、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强,刘国涛,鲁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1688号原告:杨凯强,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涛,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鲁云,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杨凯强与被告刘国涛、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凯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国涛、鲁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凯强向法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利息共计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8日,刘国涛向杨凯强借款本金3万元,立有借据,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侵犯了杨凯强的合法权益,鲁云系刘国涛的合法配偶,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杨凯强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杨凯强借款本金3万元,放弃利息。刘国涛、鲁云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杨凯强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杨凯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凯强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刘国涛向杨凯强借款的事实;证据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刘国涛、鲁云系夫妻关系。本院经庭审举证、当事人陈述及法庭调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8日,刘国涛从杨凯强处借款3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杨凯强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农历八月十五还清。刘国涛2016.6.28”。刘国涛与鲁云于2016年7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刘国涛向杨凯强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刘国涛出具借据明确了借款的时间、数额、期限,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具体。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其不及时偿还借款的行为侵害了杨凯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杨凯强诉请刘国涛偿还30000元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刘国涛与鲁云于2016年7月26日登记结婚,本案借贷关系据借条载明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发生,应认定为婚前债务,故杨凯强诉请鲁云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国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杨凯强借款30000元;二、驳回杨凯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刘国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