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上海继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伟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继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厦门伟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533号原告:上海继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1520弄96号1幢。法定代表人:黄雅香,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明,住上海市松江区,上海继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厦门伟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东安村曾厝社60号。法定代表人:刘顺荣,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继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伟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继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继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继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上海继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婷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