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财保80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洋、南宁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洋,南宁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80042号申请人:刘洋,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希远,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宁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瑾路8号缅甸园区德利凤岭世家办公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06160B。法定代表人:洪玉树。被申请人:洪玉树,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人刘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宁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玉树名下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洋向本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宁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玉树名下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宁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玉树名下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刘洋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金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