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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赫章县赫能有限责任公司与XX贵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赫章县赫能有限责任公司,XX贵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811号原告:赫章县赫能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达依乡达依村(现位于赫章县城关镇供电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7366287812。法定代表人:聂建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特别授权),赫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贵,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原告赫章县赫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赫章县赫能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其占用的房屋腾空后搬离(该房屋位于赫章县城关镇解放东路水利局宿舍旁,即原赫章县电力公司职工宿舍被告非法占有的房屋是平房三楼从左往右第三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争议的房屋位于赫章县城关镇解放东路水利局宿舍旁,即原赫章县电力公司(现为赫章县供电局)职工宿舍,是国有资产。2006年11月,赫章县供电局向国资办提出拍卖申请后,由县人民政府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将原属赫章县供电局的该处职工宿舍进行处置,处置价格为44.99万元。2006年12月22日,经县人民政府、县国资公司等相关单位同意,由原告向赫章供电局支付价款44.99万元并与之签订《赫章县电力公司解放东路职工宿舍资产处置转让合同》。之后,原告方依法获得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原告于2007年2月办理了国有土地变更登记,证号为赫国用(2007)第51号。赫章供电局申请将上述职工宿舍拍卖之后,该宿舍内暂住的赫章供电局职工本应立即将房屋腾空搬离,但因原告曾属于赫章供电局的第三产业企业,念及该宿舍内暂住的职工与原告公司的职工原先均属同事,如强行要求宿舍内暂住的职工搬离,恐怕今后不便于开展工作,便未采取强行态度。而今、该部分职工竟然想将该房屋视为私有财产,欲强行占有拒不搬离,经原告与赫章供电局多次劝说至今,被告仍强行占用该房屋拒不搬离。2017年2月,赫章县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我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时,将上述争议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并下发【2017】01号隐患排查联系单,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使用该房屋,必须将该房屋内所有住户搬离,并做好周边安全防护工作。原告接到安全隐患排查组的文书后立即告知被告,要求被告立即搬离,然而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由于该宿舍建于60年代,至今巳使用50多年,现已成严重危房,时刻有垮塌的可能,加之该宿舍位置临近人流量高的街道,如不立即采取措施,不但危及被告的生命、财产安全,更会危及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安全隐患不尽快排除,将有可能引起群体性的重大安全事故。综上,被告强占原告房屋的行为,不但无理,而且违法。置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是为无知的,但阻碍原告釆取保护措施而不顾周围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可谓无德、无良。原告虽手握受法律保护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各项能证明资产流转的文件、合同,却在被告无理强占的行为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原告依法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求,判决被告立即搬离该房屋为谢!被告XX贵辩称:我们是供电局职工,也是赫能公司的股东,房子是1993年左右电力公司分给我们居住的,当时领导说的集资建房,住在里面的人交了1万多元,后来把钱退回来没有集资成功。1994年集资,说我们买百分之七十的产权,最后2000年左右又说集资,每家交13,000.00元,但后来又说没有协商好,又将钱退回来,没有买成。后来电力公司却房子卖给了其中四家,公司员工待遇不相同,公司领导有多套房子,但是我们却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我们住了几十年,我们是职工,福利我们有权享受,不能没有任何安排就把我们赶出去。电力公司与赫能公司的交易我们都不清楚,我们既是电力公司员工又是赫能公司职工,中间交接我们都不清楚,也没有告示同志,赫能公司起诉我们我们才知道该房子是赫能公司的。我们不是强占,原告说的强占不是事实。我们居住了几十年了,说我们强占是对我们的侮辱。现在赫能公司要我们搬出去,后来就断水断电。现在要我们搬出去可以,但是至少要给我们一个住的地方。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均证明被告是供电局职工,也是赫能公司的股东,争议的房屋是1993年左右电力公司分给被告居住的职工宿舍,被告一直居住至今已二十余年,该纠纷属于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该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赫章县赫能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予以退回赫章县赫能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明俊人民陪审员  葛美佳人民陪审员  赵红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向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