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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某、彭某与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彭某,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男,200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理人曾某,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申请执行人任某的母亲。申请执行人彭某,男,200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申请执行人彭某的母亲。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乾明寺居委会乾明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陶源。申请执行人任某、彭某与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04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任某、彭某与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