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褚建平与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建设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建平,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褚建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法定代表人白树林,段长。申请执行人褚建平申请执行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内25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已向被执行人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在正镶白旗财政局拨付的道路养护费用及工程款玖拾万元整(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