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两当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甘1221行初1号公益诉讼人两当县人民检察院。出庭人员王充元,该院副检察长。出庭人员杜娟、张永嘉,该院助理检察员。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两当县县直机关业务楼。法定代表人张茂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陇东、刘磊,该局职工,特别代理。公益诉讼人两当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益诉讼人两当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充元、助理检察员杜娟、张永嘉,被告委托代理人周陇东、刘磊出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益诉讼人起诉认为,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取得国有地土使用权123.6亩,按照出让价格6.4万元/亩计算,应收土地出让金791.04万元,经查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发票,仅缴纳土地出让金94.24万元,欠缴696.8万元。2017年3月3日,我院向两当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两当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金依法追缴。2017年3月29日,两当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回复中写明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用地共计8.24公顷(123.6亩),应缴土地出让金791.04万元,已缴纳451.378万元,尚欠土地出让金339.662万元。我院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实缴土地出让金94.24万元,是以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票为依据。3月29日《两当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两当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办理情况的报告》中,提及应由县政府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费用,由于两当县未启用土地储备账户,县财政紧张无法支付,故由用地单位代为支付。在收缴土地出让金时将用地单位所缴纳的前述费用抵作土地出让金,再收缴剩余的部分。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共缴纳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共计451.378万元。考虑到两当县实际情况,即使将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缴纳的451.378万元全部认可,目前还应缴纳土地出让金339.662万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的收缴负有监督管理和检查职责。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在取得123.6亩国有土地之后,至今未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已达六年左右。对此,两当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应尽职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两当县国土资源局未充分有效履行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职责的行为违法;由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继续履行职责,依法征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公益诉讼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征拨土地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向两当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各类费用的票据。用以证实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三处用地共计82400平方米(123.6亩),应缴纳土地出让金791.04万元,已缴纳451.378万元(其中出让金发票94.24万元,其它费用357.138万元),仍欠土地出让金339.662万元,两当县国土资源局未充分有效履行职责的事实;第二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甘肃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用以证实两当县人民检察院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第三组,两当县人民检察院两检民(行)行政违监字(2017)4号检察建议书、两当县人民检察院送达回证、两当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两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办理情况的报告》,用以证实两当县人民检察院已完成提起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事实;第四组,高检民[2016]18号《关于严格公益诉讼案件审批加强报备相关工作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两当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请示》的批复,用以证实公益诉讼案件已审批报备的事实;第五组,厂房照片,用以证实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对出让土地已实际使用多年的事实。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辩称:我局于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分三批共批准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张家大理石厂建设项目用地8.24公顷,应交土地出让金791.04万元。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451.378万元(其中,缴纳征地补偿费145.138万元、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12万元、缴纳耕地开垦费100万元、缴纳土地出让金94.24万元),欠缴土地出让金339.662万元。我局已多次向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催缴所欠土地出让金,由于该企业自身经济困难,加之我单位负责人经常更换,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未能有效催缴所欠土地出让金。我局在接到两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核实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339.662万元。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安排专人负责收缴工作。同时向县政府专题作了汇报,我县已成立了土地储备账户,为今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两当县人民检察院诉讼我局未充分有效履行追缴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出让金情况属实。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两当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第二组,会议记录及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书,用以证明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开展工作的事实;第三组,供地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用以证实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在诉讼后缴纳了剩余的339.662万元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已全额缴纳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公益诉讼人两当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6日,《关于国有未利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两政土字〔2011〕7号)文件批准用地面积1.24公顷(18.6亩),用于矿山用地,依据《全国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011年7月6日,两当县人民政府《关于两当县2010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两政土字〔2011〕17号)文件批复,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用地面积60亩,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2012年3月1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两当县2011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甘政国土发〔2012〕212号)文件同意将陇南市两当县张家乡张家村集体农用地3公顷(45亩,均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用于大理石板材生产线项目建设。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1年3月29日、2011年7月6日、2012年12月26日与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上三处用地共计123.6亩,出让价格为6.4万元/亩,应收土地出让金791.04万元。截止2011年12月13日,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451.378万元,尚欠339.662万元。2017年3月3日,公益诉讼人两当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两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向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追缴未缴清的土地出让金,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进行回复。另查明,案件诉讼中,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向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剩余土地出让金339.662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作为两当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土地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与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对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长期不缴部分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明显存在未充分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事实,故公益诉讼人两当县人民检察院要求确认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未充分有效履行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请求予以支持。公益诉讼人两当县人民检察院请求由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继续履行职责,依法征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鉴于甘肃金润玉石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已缴清了剩余土地出让金,本院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两当县国土资源局未充分有效履行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职责的行为违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公益诉讼人可以提出抗诉,被告可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山军强审 判 员 胡毓玖人民陪审员 毕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