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70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屠彩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屠彩燕,贾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70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住所地: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00号九洲大厦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031929-1。法定代表人:潘铭。被执行人:屠彩燕,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贾天云,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证经字第54034号公证书,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屠彩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蒙迪欧牌小型汽车一辆(车架号:LVSHBFAF08F045258;发动机号:3143997),2017年5月8日第三人郑刚(公民身份证号:)以4.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屠彩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蒙迪欧牌小型汽车一辆(车架号:LVSHBFAF08F045258;发动机号:3143997)归买受人郑刚(公民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郑刚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郑刚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办理过户所需的所有税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华泉审 判 员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