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芝平、张玉珍与朱叶芳、余永富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芝平,张玉珍,朱叶芳,余永富,余长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芝平,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叶芳,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玉珍,女,1938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永富,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住江苏省江阴市。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长富,男,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暂住江苏省江阴市。再审申请人张芝平因与被申请人朱叶芳,二审上诉人张玉珍,二审被上诉人余永富、余长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锡民终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芝平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讼争土地在十多年前是由其父亲送给朱叶芳耕种的,这一认定缺乏证据证明。2、法院判决书上记载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中遗漏了土地归其种植的这一段。3、一审中朱海荣、黄德生的证词,均陈述的不是事实。故应当再审本案。朱叶芳提交意见称:讼争土地的承包权早前已由张芝平父亲张发兴转给其,后来张芝平向其要地,其至大队里查阅档案,发现土地承包权转让确有登记,但是没有转让人的签字,其即请求大队解决,后经大队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之后土地已归还张芝平,张芝平现在提起诉讼就是为了钱,但钱的问题应该按上述调解协议处理,因此原判按调解协议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审认定张发兴将系争土地无偿提供给朱叶芳耕种,有2014年6月15日张芝平与朱叶芳签订的调解协议、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村村委会副主任朱海荣的证词等证据予以证明。二、原审判决书中记载了调解协议第二条中规定:自2014年起系争土地归张芝平种植。三、张芝平在一审中对黄德生的证词表示没有异议。朱海荣的证词得到上述调解协议、曾林英的证词及朱叶芳的陈述的印证,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张芝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芝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