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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永民申请执行罗宏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民,罗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许永民被执行人:罗宏良本院受理许永民申请执行罗宏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建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