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永民申请执行罗宏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民,罗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许永民被执行人:罗宏良本院受理许永民申请执行罗宏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建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