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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7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杨世万申请执行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万,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7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世万,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世万与张斌民间借贷(2013)光证民字第441号公证书一案中,经查,张斌在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原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院内拥有出让商住用地一块(证号为光国用【2014】第20140101号,面积为717.40平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斌所有的光国用【2014】第20140101号出让商住用地,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张斌不得转让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