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陆、周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陆,周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045号原告: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C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6699428J。法定代表人:程秀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中,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田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周彬,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陆、周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赫连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