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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冬来与王延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来,王延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355号原告:王冬来,男,1956年10月2日生,现在图们市。被告:王延生,男,成年人,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来诉被告王延生之间追偿权纠纷中,原告王冬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来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原告已预交330元),由原告王冬来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