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冬来与王延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来,王延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355号原告:王冬来,男,1956年10月2日生,现在图们市。被告:王延生,男,成年人,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来诉被告王延生之间追偿权纠纷中,原告王冬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来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原告已预交330元),由原告王冬来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