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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黄友群唐光明与董因惠王大春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群,唐光明,董因惠,王大春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397号原告:黄友群,女性,汉族,1965年06月25日出生。原告:唐光明,男性,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董因惠,女性,汉族,1964年01月02日出生。被告:王大春,男性,汉族,1974年08月22日出生。原告黄友群,唐光明与被告董因惠,王大春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原告黄友群,唐光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兰洪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静 微信公众号“”